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及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煤矿;
(六)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
前条第(四)项所列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申请登记的,也可由其登记。
三、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在重庆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市局登记的企业在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由市工商局登记。
其他分支机构由营业场所(或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
四、市局直属分局以市局的名义登记住所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核发加盖市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六、区、县(市)登记机关可授权基层工商所以本局名义行使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职权。 |